〈聞新店隨機殺人事有感〉 海澄 劉明仲

結縭十數年,拙荊理家,其心細膩謹嚴,故事事留心。以此,吾亦常遭其誡之數矣,偶亦頗感苦煩惱怒也。然縱苦煩惱怒甚極,惱怒復常,仍安之其中。何也?以拙荊理事,規矩其中矣。

世無完美,人亦若是,散漫懈怠,誠難免之,故濟以規矩,矯補其弊也。家有規矩,蓋求本固流暢,得其運作之順。規矩之用,規以律過,矩以匡失。是以家中諸事,先有經常之本,臨事之際,依時而濟衡變。此中之用,經常為本,權變以輔,妙乎於分寸拿捏。

是故,家有規矩,國亦有之,曰法曰律。法律之設,於國以治,予民以準,求基本之固、諸事之暢,以合情理。往昔高祖於咸陽,約法三章,曰:殺人者死,傷人及盜抵罪。今有恣意殺人於外者,取人之命,以命抵之,理之固然。聞欲廢死者,以西洋人權之說,於此開脫庇護之,此亦怪甚極矣。

古之聖人,緣情治禮以用,亦設律法以刑罪,故百姓手足以安。於今,法律之用,胡不當如是耶?奈何古人知之,今人反不及?怪哉!怪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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